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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“竞价原则”青岛婚姻调查【以案释法】NO.1 离婚纠纷审理中,双方均主张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所有权。此时,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分割? 案情简介 原告张璐(化名)、被告肖刚强(化名)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且聚少离多,夫妻感情淡薄。张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肖刚强同意离婚。 经查,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房屋一套,房屋总房款为337 000元,已缴纳首付款112000元,后每月按揭还贷1600元,截止庭审辩论终结时止双方认可已经偿还贷款35200元。 对该房屋双方均主张离婚后应归自己所有,张璐主张扣除未偿还的贷款数额后房屋现有价值14万元,若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可补偿肖刚强4万元,肖刚强主张扣除未偿还的贷款数额后房屋现有价值15万元,若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可补偿张璐7.5万元。 法院判决 1、肖刚强、张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张璐要求与肖刚强离婚的诉讼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; 2、关于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的归属,该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,应为夫妻共同财产,对房屋的现有价值,张璐主张14万元,可补偿肖刚强4万元,肖刚强主张15万元,可补偿张璐7.5万元,根据价高者得的竞价原则,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,该房屋所有权以归肖刚强周某甲所有为宜,肖刚强周某甲补偿张璐陈某7.5万元。 汉邦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: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,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 (一)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,应当准许; 由此可见,如果双方均要求获得房屋,法院将组织夫妻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竞价,价高者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,但必须支付所出价格的一半给对方。卞律师提醒:竞价须谨慎,一味抬价支付给对方的对价也会水涨船高,在合理且可承受范围内出价才是明智之举,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|